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16號聲請人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玉門┌───────────────────────────────────────────────────────┐│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裕仁工業科技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95年1月20日│15,750元│TPA0六六三二││││限公司蘇瑞來│平分行│││0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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