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95號聲請人甲○○
現於桃園龍潭女子監獄附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六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