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9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4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嘉蘭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行「 陳信豪 」應補充更正為「店長陳信豪」、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4至5行「刑案現場照片12張」應更正為「監視器擷取畫面8張、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張嘉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為本案犯行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13頁),今再犯下本案,足見未能悔改;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告訴人陳信豪取回(參贓物認領保管單;見速偵卷第77頁);嗣並給付所竊得之物品價金38元予店家;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暨自陳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速偵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得之物品,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故依上揭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4317號被告張嘉蘭女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8月8日下午3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國光轉運站全家超商)內,徒手竊取陳信豪管領之茶葉蛋1顆及優酪乳1罐(價值新臺幣38元),得手後,藏放在自備之手提袋內,隨即離開現場,旋遭該店副店長攔下。嗣經陳信豪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處理,當場扣得茶葉蛋1顆及優酪乳1罐(已發還予陳信豪)。
二、案經陳信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嘉蘭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信豪於警詢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12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前揭犯罪所得(即茶葉蛋1顆及優酪乳1罐),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檢察官胡宗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珮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