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287號原告 謝佳玲
蘇英鳳 張素珍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1158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或陳報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為何?
二、補正被告 林秀蓉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