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桂禎
孔繁榮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3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許桂禎(下稱被告許桂禎)於民國108年1月31日12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都會南街往西屯路3段方向行駛至遊園北路與西屯路之交岔路口處欲左轉彎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之天候為晴天,且為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許桂禎竟疏於注意,未讓直行車先行即冒然左轉,適被告兼告訴人孔繁榮(下稱被告孔繁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被告許桂禎左側直行至前述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天候、光線、路面、視距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孔繁榮亦疏於注意鄰車動態及並行間隔,對被告許桂禎突然左轉彎之行為未及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閃避不及,其機車右側遂與被告許桂禎機車左側發生碰撞,造成被告孔繁榮受有左側脛骨平台骨折之傷害,並造成被告許桂禎受有左肘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許桂禎、孔繁榮均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桂禎、孔繁榮經檢察官依修正前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二人(互為告訴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