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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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啓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啓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啓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過失│拘役50日,如│106.10.23│臺中地院│108.03.18│同左│108.04.15│││傷害│易科罰金,以││108年度│││││││新臺幣1千元││交簡字第│││││││折算1日││100號││││├─┼──┼──────┼─────┼────┼─────┼────┼─────┤│2│剝奪│拘役50日,如│106.11.08│臺中地院│109.04.30│同左│109.06.02│││他人│易科罰金,以││109年度││││││行動│新臺幣1千元││訴緝字第││││││自由│折算1日││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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