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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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予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金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七條就逾期違約金約定以當期未付款部分百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且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五仟元,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之計算及請求上限已有約定,本件聲請人請求到期違約金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至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顯已逾越上開約定,是就請求到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