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674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適用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乙○○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有關被告甲○○、乙○○部分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四、同案被告 曾宏儒 部分,俟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