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209號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樓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