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黃正雄 (即財團法人大葉大學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葉大學捐助章程暨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大葉大學捐助章程暨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葉大學董事長,因大學之門牌整編等事宜,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葉大學捐助章程暨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部分條文,本件聲請變更案已呈報主管機關教育部,並經該部98年4月27日台高(四)字第0980069807號函核定辦理,為此,依法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大葉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