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號債權人當代藝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應於繳款期限屆至時起算)。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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