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林冠中 被告 陳志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50號妨害家庭案件(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7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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