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16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告 莫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三期為限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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