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李靜雯 被告 姜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起訴欠缺合法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門牌彰化市○○里○○路○段○○巷○號7樓之建物登記謄本、前開建物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相關證明、按前開建物起訴時間之交易價額繳足裁判費,該裁定於102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