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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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惟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101年度偵字第76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尖嘴鉗壹支、十字螺絲起子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惟萱涉嫌竊盜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其為警所查扣之尖嘴鉗1支、十字螺絲起子
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而本件查扣之尖嘴鉗1支、十字螺絲起子1支,均為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李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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