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楊孟臻 債務人 黃廷煜
黃唯雄黃清順
劉小嫚劉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被告黃廷煜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黃清順、劉莉珍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82,71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被告黃清順、劉莉珍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9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2,713元黃廷煜、黃清順、劉莉珍00000000000000年息1.65%001新臺幣182,713元黃廷煜、黃清順、劉莉珍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2,713元黃廷煜、黃清順、劉莉珍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