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靜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152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靜源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沿桃園市○鎮區○○路南勢2段往中壢方向行駛,於當日下午1時5分許,○○○鎮區○○路南勢2段59號前靠站後欲起駛時,恰告訴人 鐘文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子 鐘冠程 沿同路段同方向駛至,鐘文偉因不滿熊靜源靠右欲停靠時未顯示方向燈,乃停靠於熊靜源所駕駛上開營業用大客車車門旁與其理論,詎熊靜源明知其右前方尚有另一部自用小客車停靠在路旁,倘有騎士行駛在其車身右側,而逕往前偏右駛動,過程中可預見將使該騎士因遭2車夾擊而受傷之可能,仍基於縱發生傷害結果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傷害不確定故意,於車門未關閉下目視鐘文偉尚騎行在其車身右側時往前偏右駛動,使鐘文偉因遭2車夾擊,致其受有右小指及右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認被告所涉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羅文鴻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