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王連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玉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