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順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經檢驗後,各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詳附表一檢驗結果欄),有附表一卷證欄所示鑑定書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卷證備註1.海洛因3包白色粉末共2包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總計0.207公克)、碎塊狀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4.03公克(驗餘淨重4.01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純質淨重3.58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3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3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0270號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2月24日7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1,查獲被告蔡順傑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左列物品2.甲基安非他命3包白色結晶共3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7.36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3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36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3.海洛因1包白色粉末,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0.3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111年6月8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左列物品4.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651公克)5.海洛因1包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88公克(驗餘淨重0.88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5080號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111年11月10日17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1,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左列物品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磅秤1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2月24日7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1,查獲被告蔡順傑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左列物品2.分裝勺2支3.玻璃球2顆4.吸食器1組5.磅秤2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111年6月8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並扣得左列物品6.夾鏈袋2包7.吸食器1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