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按起訴狀,應表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書狀有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正確表明被告即登記名義人之真實姓名,茲依前揭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調閱並提出:㈠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㈡被告即登記名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更正後應送達全部被告之起訴狀。倘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