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朱柏青 被告 郭志松
陳玫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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