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吳明逸 被告 劉沅鑫
黃孟菱 徐松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3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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