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阮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張子能 、 張子桂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900元,命上訴人拆除之面積則為127.02平方公尺(計算式:101.25+25.77=127.02),故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為1,257,498元(計算式:127.029,900=1,257,49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