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58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重測前:岸內段汫水港小段91、92-4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課稅現值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 楊登祥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載有全體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字號及住所資料之起訴狀。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代位人即原告之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及代位起訴之具體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