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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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87號

聲請人 吳淑慧吳劉金好 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確認股票正確股數」,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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