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

原告BG000-H111086女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侵易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郭哲宏

法官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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