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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