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1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淑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0日止累計36,170元正未給付,其中35,686元為消費款;48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一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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