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住嘉義被告乙○○住嘉義被告 陳志政 即夆林企業社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二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張育彰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