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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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7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75號聲請人 王森榮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
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