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77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87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8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877號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88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8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誤認聲請要旨,應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應予撤銷,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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