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天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天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天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另經本院於103年4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
102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⑴102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
6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由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9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⑵102年度簡字第13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本院以⑶103年度審簡字第2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⑷102年度簡字第33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⑸
102年度易字第17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50日、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前揭⑴、⑵、⑷、⑸所示案件,有期徒刑部分業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並與前述⑶所示案件接續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7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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