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士聰選任辯護人謝富凱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
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士聰於民國106年8月18日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旁,因攤位擺放問題與告訴人 林金霞 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犯意,持木棍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前臂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金霞告訴被告李士聰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年3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