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08號債權人雲林縣臺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水定 債務人 陳伯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百分之十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百分之一百一十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百分之一百一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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