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25號聲請人 李博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