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美涓 債務人 鄧如雯 兼法定代理人 許素麗
一、債務人鄧如雯、許素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鄧如雯於101年7月18日至101年7月20日日止,因病至債權人醫院接受治療,就診期間積欠醫療費用6,869元有病患醫療費用收據影本聯乙份可稽,債務人許素麗嗣於101年7月27日立切結書及本票影本乙張同意就前揭債務於101年7月27日繳清,茲債務人未繳付,迄今尚欠1,869元,爰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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