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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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19號原告 王大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蘭婷王俊人張曉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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