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47號原告錡菱電工工程行即 魯晏玲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萬3,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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