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20號原告 郭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101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