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690號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告 詹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2月28日下午4時0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690號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告 詹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2月28日下午4時0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