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勇 三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縣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B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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