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劉金裕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劉金裕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附表:受刑人劉金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4.06.22│104.06.25│104.06.2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60號│60號│6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號││審││(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判決日期│105.04.08│105.04.08│105.04.08│││││││├─┼─────────┼───────────┼───────────┼───────────┤│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33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08│105.04.08│105.04.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686號(編號1至3已定應│686號(編號1至3已定應│686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已│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已│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執畢)│執畢)│└───────────┴───────────┴───────────┴───────────┘附表:受刑人劉金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08.2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年度案號│72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審││││││├─────────┼───────────┼───────────┼───────────┤││判決日期│108.11.28│││││││││├─┼─────────┼───────────┼───────────┼───────────┤│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1.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