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佩貞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又因聲請人於提起調
解之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調解程序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調解聲請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聲請人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調解聲請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