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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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177號聲請人 黃鈺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英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正本件之提示日及聲請人狀末簽章。㈡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伍佰元,溢繳部分請聲請退費,並附聲請人存摺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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