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婚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右當事人間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未舉行婚禮,即由原告自行撰寫結婚證書,並持之向台中縣豐原市戶政事務所為兩造結婚登記,再依本院依職權向台中縣豐原市戶政事務所函調之該結婚證書,其上乃載兩造結婚之地點為台中縣豐原市○○路○○○號,有該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中縣豐戶市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