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1月24日邀同債務人乙○○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1月24日起至111年1月24日止,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年利率1%(目前年息為2.03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上開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就其超過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8年9月23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775,990元,並應給付自98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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