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9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2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現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6,831元,及其中36,000元自98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自98年4月至98年4月消費之款項均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