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蘇揚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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