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玉秋受刑人曾紫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玉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紫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呂玉秋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曾紫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
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呂玉秋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459號判決受刑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07年4月25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07刑保字第88號)及上開判決附卷可稽。
㈡上開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7年7月10
日到案執行,並將傳票送達受刑人之居所(籍設桃園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居所拘提,仍無所獲,此外,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
㈢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上開時日
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函於107年6月20日郵寄送達至具保人上開住所,並經具保人之同居人即母李來有收受,是該通知函已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存卷可參,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受刑人迄無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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