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532號聲請人 蔡勝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經查,被繼承人 蔡俊清 已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俊清之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親等關聯表、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此亦有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